经过一年的等待,美国篮球巨星乔丹起诉“乔丹体育”姓名纠纷案昨天在上海二中院开庭,乔丹要求被告乔丹体育股份有限公司、上海百仞贸易有限公司停止侵犯其姓名权的行为、赔偿合理费用100多万元及精神损害赔偿金人民币5000万零1元。双方虽表现出调解意愿,但围绕“乔丹”二字的去留分歧仍巨大。
去年年初,在“乔丹体育”上市前夕,飞人乔丹一纸诉状令其上市止步。去年3月5日,上海二中院受理了此案。
此案吸引了很多知识产权领域的学者、律师、大学生以及媒体,昨天上午9时30分,法庭已座无虚席。庭审伊始,乔丹的律师就开宗明义,“诉讼既为保护原告姓名权,也为保护中国消费者不被误导”,乔丹体育未经授权使用他的中文名字、球衣号码23号、“甚至试图用他孩子的名字从事经营活动,这样的攀附行为是对乔丹姓名权的侵犯”。乔丹在诉讼请求中要求,乔丹体育应立即停止滥用其姓名的行为,并让中国消费者了解他跟乔丹体育没有任何关系。乔丹体育则矢口否认自己侵权,“我们的品牌‘乔丹’的意思是‘南方之草木’”,令人忍俊不禁。而另一被告百仞公司则表示自己成为被告实在太冤,“我们是从正规渠道进的货”。
双方唇枪舌剑,庭审围绕六大争议焦点展开。由于问题繁多,法庭安排了两轮辩论,双方都引经据典对对方的意见予以批驳,以力证己方观点的正确性。
庭审结束后,记者向原告代理律师提问,他以“团队有规定不得接受采访”婉拒,被告乔丹体育的律师同样不愿回答问题。庭审进入尾声,法官询问当事人是否愿意调解,双方的回答针锋相对。乔丹方面说,只要被告不再使用“乔丹”二字,其它的都可以商量。乔丹体育虽也同意调解,但拒绝原告提出的条件,“乔丹这个牌子我们还会继续用”。法庭未当庭宣判。
争议焦点
乔丹的姓名权是否受到我国法律的保护
被告:我国《民法通则》对姓名权的保护适用于在中国领域内的外国人和无国籍人。而乔丹是美国公民,且从未在中国居住过,不是中国领域内的外国人,其援引《民法通则》的规定在中国境内主张姓名权于法不符,不具备诉讼主体资格。
原告:《民法通则》于1986年公布,当时没有多少外国人来中国或者与中国发生关系,但是如今随着通讯手段的发达,大洋彼岸的人也会与中国发生关系。而且,我国的《侵权责任法》并未限定被保护人的国籍范围。
乔丹是否与迈克尔·乔丹构成对应关系
被告:叫乔丹的很多,中外都有。中文“乔丹”与Michael Jordan(迈克尔·乔丹)之间没有唯一对应关系,光是在中国公安机关的户籍登记中就有4600多名中国公民叫 “乔丹”,“乔丹”并不专属于Michael Jordan。
原告:提到林肯、普京、丘吉尔,你浮现出来的是谁?毋庸置疑,就是这些欧美政要。我们也注意到某法院的一个案例,某企业使用“克林顿”品牌,法院认定企业侵犯了美国前总统克林顿的姓名权。从1984年开始,国内媒体就对乔丹进行报道,乔丹在中国知名度极高。一份调查报告显示,85%的受访者对 “乔丹”的第一反应就是美国著名篮球运动员。中国叫姚明、李宁也很多,但不能据此认为,体育明星姚明和李宁的姓名权不应受保护。
合法商标“乔丹体育”能否作为不侵权依据
被告:“乔丹”经国家有关部门审核通过予以注册,我们是在合法的框架内使用。《商标法》和《侵权责任法》的位阶是平等的,难道能用《侵权责任法》来压倒《商标法》,打断一个已经存在十多年的稳定法律关系?
原告:姓名权是基本人权之一,考虑问题时要予以优先考虑。原告从1984年开始在中国有知名度,被告使用“乔丹”是在1999年以后,这时乔丹在中国已经家喻户晓。从诚实信用原则来说,乔丹的声誉是乔丹通过勤奋努力在球场上打拼而来的,但被告乔丹体育使用这一品牌并采用多种“攀附”行为,唯恐令人不和乔丹本人产生联系。
乔丹诉“乔丹体育”是否已经过了诉讼时效
被告:乔丹体育商标注册已经10多年,迈克尔·乔丹提起诉讼已经超过法律规定的两年诉讼时效。
原告:诉讼时效应该从知道权利被侵害时算起。乔丹先生本人是去年起诉前才知道自己“被代言”,并不过时。而且,国内法学界的共识是,姓名权受侵害,并不受时效限制。 |