消费者非官方渠道购买增加了被盗刷风险,也需担责三成
据记者了解,熊某购买了19张面值1000元的不记名提货卡,但到超市消费时却被告知,卡内余额已被刷完。熊某一纸诉状将超市方起诉至法院索赔。日前,青秀区法院作出一审判决,提货卡被盗刷,超市需担责70%,而熊某因为不是直接向超市购卡,从而增加了盗刷的风险,其需自行担责30%。
熊某欲购买一批某超市购物卡,于是在某网站发布了购买信息。很快有人与熊某联系,并与熊某一同前往超市验卡。熊某经消费检验,确定每张卡内余额都是1000元,于是他购买了19张卡。此时,除去已消费费用,卡内总额共计18921.6元。
2010年10月9日,当他拿着19张提货卡到超市消费,却被售货员告知,卡内钱款已经被刷完。熊某当即向福建园派出所报案。事后,因与超市多次协商无果,他一纸诉状,将超市起诉上青秀区法院。
法院审理查明,就在熊某持卡消费的前一天,超市方已向派出所报案称:公司员工在清点收回的提货卡时,发现有16张提货卡为复制假卡,经过人为篡改卡上号码及卡内信息。当天,有一女子拿着上述假卡在该超市不同门店消费。熊某所持的提货卡也属于被盗刷的卡。
熊某、超市方对于涉案的19张提货卡被盗刷的事实均无异议。双方争议焦点在于:提货卡被盗刷是否应由超市承担责任?日前,青秀区法院经审理,对该案作出一审判决。
法院审理后指出,超市发行不记名提货卡,其应有相应的技术手段来识别提货卡的真伪,保证自己能向真正的持卡人履行义务。超市在清点时发现了伪卡盗刷,充分说明其有能力辨别提货卡的真伪,但因其未能在结账时甄别出来,造成熊某的提货卡被伪卡盗刷,故超市方对此负有责任。
而熊某作为持卡人,在购卡过程中风险防范意识不强,通过超市以外的渠道购买提货卡,导致被盗刷的风险增加,故其也不能免责。综合本案情况,青秀区法院一审判决:超市方应承担70%责任,熊某则需自行承担30%责任。 |